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评审工作,体现党和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根据《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退役军人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0号),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负担,用于资助我校在籍在校全日制本专科(不含退役士兵,下同)在籍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主要用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资助的标准分为三档,一档为每人每年2200元,资助对象为一般困难学生;二档为每人每年3300元,资助对象为困难学生;三档为每人每年4400元,资助对象为特别困难学生。全日制在校退役士兵学生全部享受本专科生退役士兵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300元。
第五条 学校对国家助学金申请和评审每学年安排一次,实行等额评审。
第六条 申请评审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六)家庭经济困难,生活简朴。
第七条 评审发放程序
(一)根据河北省教育厅下达我校的评审指标,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按照二级学院(系)学籍注册人数(不含保留学籍和休学),将评审指标等比全额分配到二级学院;
(二)符合评审条件的学生向本单位提出申请,并递交《本专科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三)二级学院(系)组织本单位的初评工作;
(四)二级学院(系)研究确定建议受资助人选;
(五)在本单位内进行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
(六)二级学院(系)将评审报告、公示材料、建议受资助人员初审名单表及本专科国家助学金申请表等材料报送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七)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二级学院(系)报送材料进行审核;
(八)上报学校评委会审议;
(九)学校将在校园网、公示栏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十)上报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研究批准;
(十一)将获得国家助学金学生名单上报河北省教育厅主管部门;
(十二)通过银行卡的形式将国家助学金发给学生。
第八条 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九条 国家助学金的评选,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做到条件公开、指标公开、评审程序公开和评审结果公开。
第十条 参评学生要实事求是填写申报材料,对于违反纪律或弄虚作假者,取消其参评资格,追回已发的国家助学金,并按照《河北东方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的有关条款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 在参评过程中出现工作人员违反程序或徇私舞弊,按照学校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二条 获国家助学金名单确定上报后,受资助学生三个月内受到纪律处分,取消资助资格,追回所发国家助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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