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东方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
东方校字〔2018〕103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合理的分配资助资源,切实保证国家制定的各项资助政策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和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正式注册我校全日制本、专以及中专学籍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均可申请符合条件的相关资助。
第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班级或年级民主评议,二级学院综合评定,学校审批相结合的办法进行。
第二章 认定标准
第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分为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家庭经济困难和家庭经济特别困难3个档次。
第五条 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年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家庭人均月收入虽然高于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但存在其他特殊情况造成家庭经济情况困难的认定为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
(一)父母一方或双方下岗(失业)的;
(二)父母离异导致家庭收入明显下降的。
第六条 符合一般困难的认定条件,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一)是单亲家庭(一方亡故)的
(二)父母或学生本人残障 (提供相关证明)
(三)直系亲属是危重病人,需要长期自费治疗的学生(提供相关证明)
(四)家庭中有2名以上子女(含2名)同时在全日制高中或大学上学,家庭经济负担较重(提供相关证明)
(五)来自国家扶贫工作重点县、父母均在务农的农村学生(提供相关证明)。
(六)家庭遭遇不可抗力或自然灾害的
第七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中有下列情况的,可认定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
(一)属于军烈属家庭和政府优扶对象(提供相关证明)
(二)建档立卡困难户(提供相关证明)
(三)低保户
(四)特困供养人员(含无经济来源的孤儿、残疾人,提供相关证明)
(五)具有其他特殊情况的(提供证明材料)认定为特别困难学生。
第八条 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限制条件经查实,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不能认定为经济困难学生:
(一)家庭拥有装修豪华楼房、拥有或使用高档通讯工具的;
(二)购买数码相机等高档娱乐电器、高档时装或高档化妆品等奢侈品的;
(三)经常有抽烟、酗酒等高消费行为的;
(四)在校外租房或经常出入营业性网吧的;
(五)实际生活费用明显高于一般同学的平均生活水平的;
(六)经常出入酒店高消费进餐,节假日经常外出旅游的;
(七)违反校规校纪受处分的;
(八)由于家庭建房、购房、结婚、做生意等原因欠下巨债的;
(九)有其他高档消费行为或奢侈消费行为的;
(十)提供助学岗位后拒绝从事工作的。
第三章 认定工作程序
第九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必须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一)学校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学校校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学生工作的副校长担任,成员由校学生处、财务处、教务处、就业指导中心、招生办和后勤处等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办公室设在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工作中心。
(二)各二级学院成立以分管学生工作的书记为组长,二级学院团总支书记、辅导员、班主任、任课教师等担任成员的“认定工作组”,负责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三)以各班级(或专业)为单位,成立以辅导员、班主任任组长、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学生代表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班级(或专业)总人数的1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各系范围内公示。
第十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在每年9月初启动,每学年进行一次。具体程序如下:
(一)各二级学院召开学生大会,向广大学生公布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步骤、程序。
(二)学校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和每学年结束之前,寄、发送《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需要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及在校学生要如实填写《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并持该表到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以证明其家庭经济状况(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需提供民政部门颁发低保证复印件,农村特困群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需提供乡镇民政部门的特批证明,遭遇重大突发事件经济困难家庭需提供相关事件发生材料)。
(三)每年开学时,学校学生资助工作中心布置启动全校认定工作。认定评议小组组织学生填写《河北东方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并负责收集《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四)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河北东方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以学生家庭人均收入对照本实施办法第五条中的认定标准,并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认真进行评议,原则上按照规定比例确定本班级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报二级学院工作组进行审核。
(五)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在本院范围公示5个工作日。如师生有异议,可向本院工作组提出质疑。认定工作组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院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向学校学生资助中心提请复议。学生资助中心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
(六)学生资助中心负责汇总各二级学院审核通过的《河北东方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第四章 建立档案
第十一条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中心根据审批后的结果正式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信息档案。
第十二条 档案调整
(一)档案调整包括提高档次、降低档次、撤档三种情况。档案调整主要依据学生家庭经济状况的变化,已经建立经济困难学生档案的学生若出现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情况,应撤销其经济困难学生档案,即撤档。对未建立经济困难学生档案的学生若出现符合建立经济困难学生档案条件的情况,应增补为相应档次的经济困难学生档案。
(二)经济困难学生档案调整主要采取班级民主评议的方式。对需要进行档次升降或撤档的学生由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审核确定,记录在案,并报学生资助管理工作中心备案。
第十三条 学校和二级学院每学年定期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对特别困难类学生应尽可能逐个核实,其中有条件的可以进行走访慰问。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校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各二级学院要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应及时做出调整。
第十四条 各二级学院在对各地考入的新生进行家庭贫困状况认定时可以参考已建立的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数据库的记录情况。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原《河北东方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暂行规定》(东方学字【2016】7号)同时废止。
河北东方学院
2018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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