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东方学院河北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管理办法
东方校字〔2018〕107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我校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冀政[2007]73号)、《河北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实施办法(暂行)》(冀教规[2008]2号)、《关于调整完善国家助学贷款相关政策措施的通知》(财教[2014]180号)和《关于完善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若干意见》(教财[2015]7号)精神,结合学校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河北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河北省内金融机构办理的一种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业务。河北省农村信用社和国家开发银行河北省分行(以下简称经办金融机构)参加办理此项业务,向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河北籍新生和在校生发放贷款。
第三条 本管理办法只适用于河北籍学生。
第四条 河北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一种具有国家一定支持的商业性贷款,与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享有同等优惠政策,是由经办金融机构按照金融政策和规定办理的需要按时归还贷款本息的业务,不属于国家救济和扶贫。
第五条 河北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按就近原则由户口所在地经办金融机构统一办理。
第六条 河北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原则上按年申请,每学年由经办金融机构集中审批发放。
第七条 获得河北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在校期间享受财政100%贴息。
第八条 本办法所称借款人是指向经办金融机构申请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与贷款学生关系密切的愿意承担该学生在校期间学费及基本生活费用的公民),学生及其家长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九条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河北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进行统一管理,其职责是:
(一)制定学校有关河北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的相关制度;
(二)负责河北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政策和有关规定的宣传和咨询工作;
(三)根据有关县级资助中心需要,协助提供河北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学生的相关信息;
(四)为申请办理河北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出具相关证明;
(五)在贷款管理系统上进行网上回执;
(六)建立贷款学生的贷款信息档案;
(七)统计汇总学校河北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情况,及时上报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八)对贷款学生进行诚信教育和金融常识教育;
(九)督促贷款学生毕业后按照合同约定按时还款;
(十)做好毕业生贷款信息确认工作。
第三章 贷款对象及条件
第十条 凡参加全国普通高等院校招生统一考试并被我校录取的家庭经济困难的河北籍学生,均可在户籍所在地申请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第十一条 申请河北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条件:
(一)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⒈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⒊诚实守信,遵纪守法;
⒋学生本人、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和家庭居住地均在本县(市、区);经县教育主管部门同意,跨县就读的学生也可在原籍办理。
(二)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家庭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⒈无不良信用记录;
⒉家庭经济困难,全部收入不足以支付学生在校期间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费用,符合下列特征之一:
⑴农村特困户和城镇低保户;
⑵孤儿及残疾人家庭;
⑶遭受天灾人祸,造成重大损失,无力负担学生在校期间费用;
⑷家庭成员患有重大疾病;
⑸家庭主要收入创造者因故丧失劳动能力;
⑹无稳定收入的单亲家庭;
⑺老、少、边、穷及偏远农村的贫困家庭;
⑻父母双方或一方失业的家庭;
⑼河北省建档立卡困难家庭;
⑽其他贫困家庭。
第四章 贷款金额、期限和利率
第十二条 河北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最高限额为每生每学年8000元,主要用于支付学生在校期间的学费和住宿费。
第十三条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采用信用贷款方式。
第十四条 贷款期限为学制加13年但不超过20年。
第十五条 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执行,不上浮。
第五章 贷款程序
第十六条 贷款申请。借款人在“河北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管理系统”上注册账号,填写基本信息、申请信息,并提交申请后,携带相关资料到当地县区教育局资助中心进行审核。提供的资料如下:
(一)系统导出的贷款申请表,需加盖生源地所在村(社区)、乡镇(街道)公章;
(二)借款人身份证和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三)共同借款人身份证和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四)高校录取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新生),高校在校证明或学生证原件及复印件(老生)。
第十七条 合同签订。申请人接到同意贷款通知后,申请贷款学生及共同借款人应及时与经办金融机构签订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合同。借款合同正本一式三份,借款学生和家长持一份,经办金融机构持一份,县级资助中心持一份。
第十八条 贷款发放。贷款实行按年申请,按年发放。为保证专款专用,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由经办金融机构直接划入学校指定账户。
第十九条 借款学生携带“河北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学校回执单”到学校报到,由学校按照要求填写回执并盖章,借款学生须在规定期限前将回执寄回县(区)教育局资助中心。
第二十条 贷款终止。当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经办金融机构有权决定终止贷款或提前收回贷款:
(一)未按合同规定用途使用贷款的;
(二)学生中途退学、被开除、失踪、死亡者;
(三)学生出国(境)留学或定居者;
(四)出现其它不符合贷款申请条件的。
第六章 贷款贴息和本息回收
第二十一条 贷款利息按年计收。借款学生在校期间的贷款利息由财政全额贴息,毕业后利息由借款人自付,其计息期自借款人取得毕业证书当年9月1日(含1日)起,当借款学生在就读期间发生退学、开除、死亡、失踪等情况时,自办理有关手续之日的下月1日(含1日)起由借款人自付利息。
第二十二条 借款学生毕业当年升入本科或研究生的,上学期间可继续享受财政100%贴息优惠政策,继续享受财政贴息时间不得超过贷款到期日。借款学生须在毕业当年的8月31日之前,持身份证明及录取通知书到当地教育局申请办理。
第二十三条 学生在校期间和毕业后3年为宽限期,宽限期满,按借款合同约定分期偿还贷款本金,借款期末全部还清。鼓励提前还款,除应支付本息外,提前还款不加收任何费用。对超过合同约定期限不能按期归还的贷款本息,经办金融机构按规定计收罚息。
第二十四条 同一学年内不得重复申请获得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河北东方学院
2018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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