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东方学院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办法
东方校字〔2018〕108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校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管理,保证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51号)、河北省教育厅、国家开发银行河北分行《关于印发<河北省公办普通高校国家助学贷款业务合作协议>等有关文件的通知》(冀教贷[2007]3号)、《关于调整完善国家助学贷款相关政策措施的通知》(财教[2014]180号)和《关于完善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若干意见》(教财[2015]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是由政府主导、财政贴息、财政和高校共同给予银行一定风险补偿金,银行、教育行政部门与高校共同操作的,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支付在校学习期间所需的学费等费用的信用贷款。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三条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组织落实,其职责是:
(一)制定学校有关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相关制度;
(二)负责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和有关规定的宣传及咨询工作;
(三)受理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申请;
(四)对初审合格的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学生进行复审并公示;
(五)向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报送学校经复审合格学生的贷款额度和学费、住宿费标准;
(六)组织经审查符合贷款条件的学生签订合同;
(七)协助发放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
(八)建立贷款学生的贷款档案(包括贷款学生相关材料、凭证等)和国家开发银行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台账,严格按照国家开发银行的要求进行日常信贷管理工作;
(九)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的划拨;
(十)对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年度执行情况进行总结,并将有关材料报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国家开发银行河北省分行;
(十一)负责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学生的信息统计,编制分类汇总统计表,报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十二)按学年对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构成、来源、贷款额度、信用执行情况进行分析,撰写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信用分析报告报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十三)组织贷款学生办理毕业确认手续,确定其毕业后固定联系人和本人的有效联系方式;
(十四)对我校贷款学生还本付息情况进行适时监控,并根据需要提示学生按期还贷;
(十五)对贷款学生进入自付息和还本付息等情况进行统计,在每学年结束后,将贷款学生还本付息等情况报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十六)协助国家开发银行对办理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学生的催收本息工作;
(十七)组织对贷款学生的诚信教育和金融常识教育;
(十八)对出现违约情况的贷款学生,通过网络、媒体等途径公布其违约行为和相关信息;
(十九)对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进行维护;
(二十)完成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学校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条 二级学院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由本单位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组织落实,安排专门工作人员,负责此项工作的落实。其职责是:
(一)本单位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组织、领导、协调、落实工作;
(二)在本单位开展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和相关规定的宣传及咨询工作;
(三)本单位学生申请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的受理、资格的初审、相关信息的公示(不少于3个工作日);
(四)配合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贷款学生毕业离校前,办理毕业确认手续,确定毕业后固定联系人和本人的有效联系方式;
(五)协助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示学生按时还本付息及做好逾期催收工作;
(六)跟踪了解本单位贷款学生在校期间的贷款使用情况及学习、思想品德等情况,进行统计汇总、分析后报送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七)每学年对本单位办理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构成、来源、贷款额度、信用执行情况进行分析,撰写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信用分析报告报送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八)对本单位贷款学生进行诚信教育和金融常识教育;
(九)配合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公布贷款违约学生的相关信息;
(十)完成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五条 贷款对象为我校全日制本专科在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六条 申请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持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申请校园地高校助学贷款须由其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
(三)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
(四)学习刻苦,能够正常完成学业;
(五)严格遵守国家、国家开发银行和学校关于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的各项规定;
(六)符合约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章 贷款的申请与审查
第七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本人在规定时间内向本单位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书面申请。二年级以上学生的贷款申请时间为每年的4月,审核时间为5月;一年级学生贷款申请时间为入学报到两周内。
第八条 申请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须如实提供以下材料:
(一)《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校助学贷款申请表》原件;
(二)贷款学生本人学生证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录取通知书复印件(大一新生);
(三)国家开发银行河北省分行、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
第五章 贷款额度、发放及用途
第九条 学生每人每年申请贷款额度不超过8000元。
第十条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贷款资金到账后,依据已签订的贷款合同组织贷款发放工作。
第十一条 贷款资金全部用于缴纳学生的学费和住宿费。
第六章 贷款期限、利率与贴息
第十二条 贷款期限为学制加13年但不超过20年,按照合同约定本息全部还清。
第十三条 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同档次基准利率,不上浮。贷款利率每年12月21日调整一次。
第十四条 符合条件的借款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享受财政全额贴息,自毕业的下月1日(含1日)开始自付利息。当借款学生按照学校学籍管理规定结业、肄业、休学、退学、被取消学籍时,自办理相关手续之日的下月1日起自付利息。休学的借款学生复学后,恢复贴息起始日为当月1日。财政部门按借款学生的正常学制贴息,超过正常学制后由学生自付利息。借款学生因违约造成的罚息由其本人全额支付。
第十五条 继续攻读学位的借款学生原贷款展期期间,按我校的隶属关系,由财政部门或有关单位继续贴息。
第七章 借款合同的变更
第十六条 借款合同为约束有关各方的法律依据。除以下情况外,借款合同规定的借贷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在合同期内保持不变:
(一)借款学生出现转学、结业、肄业、休学、退学、被开除或取消学籍、出国、死亡等情况时,学籍管理部门应及时将学籍异动情况告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二)借款学生转学时,必须先还清贷款本息,学校方可为其办理转学手续。
(三)借款学生发生结业、肄业、休学、退学、被开除或取消学籍、出国、死亡或其他不能正常完成学业的情况时,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在采取停止发放贷款、提前收回贷款本息等措施后,办理相应手续。
第八章 贷款本息的回收
第十七条 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利息按年计收,起息日为国家开发银行资金发放日,结息日为每年度的12月20日(最后一年为9月20日),节假日不顺延。
第十八条 借款学生毕业离校前必须提供毕业后固定联系人和本人的有效联系方式,交本单位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后,方可为其办理毕业手续。
第十九条 借款学生毕业后,利息实行按年收取,全部利息由其本人全额支付。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于每年结息日前30个工作日通知二级学院,由二级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前通知借款学生在结息日5日前将应偿还的利息存入指定账户。国家开发银行通过代理机构于付息日从该账户中收取。
第二十条 贷款本息到期前,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通知二级学院,由二级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通知借款学生预存本息,国家开发银行通过代理机构从借款学生账户扣收。
第二十一条 每月1日至10日(11月除外),借款人可以申请提前还款,还款日为当月20日,无需审批。借款人应于当月10日前到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或登录学生在线服务系统提交提前还款申请,并于当月15日前将应偿还的本金和利息存入指定账户。当月20日指定账户中无充足资金,视为借款人放弃提前还款申请。
第二十二条 借款人可以选择一次结清一笔《借款合同》或部分提前还款(本金须大于500元(含),且是100元的整数倍)。
第二十三条 办理了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的毕业生符合国家代偿政策的,按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九章 违约学生的处理
第二十四条 违约学生是指未按借款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的借款学生。
(一)办理了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变更工作单位或居住地之后20个工作日内未将变更后的工作单位和有效联系方式通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原所属单位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的,视为违约。
(二)贷款学生在办理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过程中,提供虚假文字材料或隐瞒相关事实,骗取国家助学贷款,已经或可能造成贷款损失的,视为违约。
第二十五条 按照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合同约定,国家开发银行河北省分行、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有权在不通知违约学生的情况下,采取如下措施:
(一)将学生的违约情况提供给其他银行等金融机构和相关单位;
(二)在大学生就业网、学信网及国家助学贷款网站公布违约学生名单;
(三)在有关媒体上公布违约学生的相关信息;
(四)在校园网、校友网上公布违约学生相关信息,并向其家庭和用人单位通报情况;
(五)根据逾期本金金额和逾期天数罚息。
第二十六条 同一学年内不得重复申请获得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第十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河北东方学院
2018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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